台灣居民定居證簽發服務指南(福建版)
2024-01-05 16:46
來源:福建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台灣居民申請在福建省定居落戶。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三、申請條件
擬在福建省定居落戶的台灣居民均可提交申請。
四、受理機構
福建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五、禁止性規定
申請人具有《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定居。
六、申請材料
(一)《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二)符合《出入境證件像片照相指引》的申請人照片。
(三)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四)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並提交復印件。
七、辦理方式
台灣居民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未滿16週歲的申請人、已滿60週歲(含)或身患嚴重疾病等申請人,可以由監護人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被委託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監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護關係證明。監護人、被委託人均應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身患嚴重疾病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委託的代辦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受理審批機構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情況進行審核,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四)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審批機構作出批准簽發決定;具有法定不予簽發情形或在規定期限內不配合調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決定。
九、辦結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的,經決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二)收費標準:台灣居民定居證8元∕張。
十一、審批結果
批准簽發《台灣居民定居證》和《批准定居通知書》。被批准定居的台灣居民應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居民身份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戶手續的,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
不予批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批准定居通知書》。
十二、結果送達
由申請人憑《受理申請回執》和身份證件前往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領取。
十三、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
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覈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